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4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印红灯。
被执行人苏州友通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联杨小区联杨幼儿园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王才兴。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友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6民初1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州友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43000元,由苏州友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友通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友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3043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标的3043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283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0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2020年10月13日、11月28日、12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友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本院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友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区××镇××、××、××、××、××、××、××、××、××、××、××、××、××、××、××、××、××、××、××、××、××、××、××、××、××、××、××、××、××、××、××、××、××、××、××、××、××、××、××、××、××、××、××、722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友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区××号地块不动产。(证号:吴国用(2014)第××号)。有待首封案件处置后分配。
4.2020年12月,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经营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2020年12月28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到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不动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