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莱建材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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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9744号
原告:苏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40654245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印红灯,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2元,减半收取3801元,由苏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诚
二○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许理帆
书记员许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