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10574号
原告:纳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卞正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宝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印红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纳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宝莱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纳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沈月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钱秋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