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庞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庞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323执504号
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昆良,职务:董事长。
住所:昆明市教场中路2号北莲华庭A座4座。
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万杰,职务: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大同街道大同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7)云0323民初1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13日起以本金1,14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2.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处于查封状态。
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公司已处于破产重整阶段。
4.执行过程中,我院已电话向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并告知其积极申报债权。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标的工程款款1,140,000元及利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敬涛
审判员  马骏淘
审判员  张奉先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