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9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84165M(22-1)。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晓峰,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保山市永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保岫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7098007P。
法定代表人:张智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智杰,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被执行人: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石安公路旁昆明云石商贸城1号楼14层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F4QH6H。
法定代表人:王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市永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智杰、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1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保山市永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智杰、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7月18日,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7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23日、2022年9月14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保山市永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2510××××2916账户内尚有余额1206080.27元、兴业银行4720××××2288账户内尚有余额29245.96元,被执行人张智杰财付通085e9858e1540aa7ce7d2d6ed@wx.tenpay.com账户内尚有余额4196.46元、中信银行6226××××9686_000001账户内尚有余额1484.07元、兴业银行4720××××5160账户内尚有余额1891.88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账户内存款共计1242848.64元,扣除执行费14803.26后,余1228095.3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另查明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公积金等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
2022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保山市永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智杰、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9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2年9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888995.39元(已含执行费78210.78元),已执行到位1242848.64元(已含执行费14803.26元),尚有9646146.75元(已含执行费63407.5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保山市永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智杰、云南至远众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熊开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