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30民初34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敏,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山市永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保岫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7098007P。
法定代表人:史加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交投集团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区经营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前福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0N3W2T。
法定代表人:谢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山市永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区经营管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计697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