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01月06出生,汉族,??住威信县。
被执行人:保山市永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保岫路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6709800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执行人:**,男,1985年01月26出生,汉族,??住威信县。
本院在执行***与保山市永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云0629民初1666号判决:1、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46674.00元;并支付申请人***资金占用利息44667.40及2021年9月1日起至欠款全部履行完毕止以上述欠款446674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6%的年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4000元;3、两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600元、诉讼费4000元。因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保山市永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505941.4元的资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余发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宗积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