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朝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河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7102执3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9467404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2359F。 法定代表法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82689.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82689.55元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8227元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人民币50000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回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2)陕7102执31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