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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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村温州大道1609号第三幢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余恩俊。
原审被告:浙江方木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浦住宅区献华商寓1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下寮村(前坪)前建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富。
原审被告:李晓央,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浙江方木装饰有限公司、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李晓央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俏
审判员郑建文
审判员李劼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方如意
代书记员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