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7242号
原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森、戴中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三垟街道黄屿村温州大道**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4984951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邵建华,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邵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玲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石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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