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财保90号
申请人:***,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森、戴中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三垟街道黄屿村温州大道**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49849516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申请人:邵建华,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垟支行银行账户(账号:2010××××4315)内存款1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垟支行银行账户(账号:2010××××4315)内存款11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玲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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