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5民初959号
原告:浙江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仁前途村。
法定代表人:郑巨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建,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1405号。
法定代表人:孙献超。
被告:林长辉,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浙江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林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林长辉已偿还货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浙江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灵燕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