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恒杰建筑有限公司

古城某某租赁店与玉龙县恒杰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民初1763号
原告:古城***租赁店。
经营者:邓建琼,负责人。
住址:古城区。
被告:玉龙县恒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木本杰,公司董事长。
住址:玉龙县。
原告古城***租赁店与被告玉龙县恒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古城***租赁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古城***租赁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永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