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恒杰建筑有限公司

玉龙县恒杰建筑有限公司、丽江某某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玉龙县恒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木本杰。
住玉龙县。
被执行人:丽江***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俄古罗片区丽江地产复华**院君临项目。
法定代表人:张卫军。
本院在执行玉龙县恒杰建筑有限公司与丽江***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以丽江***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主体的申请执行案件并案执行,在案件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相继对被执行人丽江***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与财产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调查,以诉讼保全和执行,依法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但因被执行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2019年开始相继被北京、天津、沈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各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公安部门也相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按“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暂未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评估、拍卖。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回告了申请执行人,并作出了详尽的法律释明,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有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因涉刑事立案侦查,暂未能依法处置变现。经本院回告释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经合议确定并按程序审判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刘智超
审判员  李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和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