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102民初2769号
原告:丽水市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丽水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丽水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