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某某装潢材料经营部、浙江某某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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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381民初12759号
原告瑞安市**装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马岩村三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C6JKW52。
经营者黄国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善颖,瑞安市马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塔村104国道边信用代码91330326704362448R。
法定代表人王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岳,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瑞安市**装潢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善颖、被告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林、**经本院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货款12254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公司与九甲村经济合作社订立承包协议,不是实际施工人,本公司没有委托被告王林购买材料、出具欠条,本公司不知道原告和被告王林有什么关系,也不进行追认,本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林、**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12月31日,被告王林在原告材料欠条上欠款人栏签名、按指印,材料欠条记载:客户王林在**装潢材料经营部购买材料款122545元,经过核实账单,截止2020年12月31日尚欠122545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伍佰肆拾伍元正),经协商约定于2021年1月20日全部还清,特立此据。
在本院(2021)浙0381民初9187号案件中,本院认定,2019年11月19日,被告王林、**借用有资质的被告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瑞安市马屿镇九甲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瑞安市马屿镇九甲村安置留地建设项目室外景观附属-5-工程。上述判决已生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材料欠条、本院(2021)浙0381民初918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陈述。原告另提供以下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证明,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并且即使合同真实,没有记载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介绍信没有记载相关人员的信息,授权委托书记载的是被告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王林于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间进行有关投标的事务,与本案的买卖事务无关,证明中证明人的身份不明,同时不能证明与买卖相关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王林在原告材料欠条上签名,确认结欠货款金额,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有效,由于该被告与**共同承建工程,该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林、**支付原告瑞安市**装潢材料经营部货款122545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
二、驳回原告瑞安市**装潢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被告王林、**负担(该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缪正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