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某某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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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917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善颖,瑞安市马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04362448R),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塔村104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王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林,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计13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益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