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荣华炉料有限公司

安徽省青阳县荣华炉料有限公司、青阳县清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723执保58号 申请人:安徽省青阳县荣华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7755338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阳县清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RBDH0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省青阳县荣华炉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阳县清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青阳县荣华炉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阳县清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1512.2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安徽省青阳县荣华炉料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RH××××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和车牌号为皖RK××××梅德赛斯-奔驰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青阳县荣华炉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阳县清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1512.2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省青阳县荣华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