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民初24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7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娟,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威远镇人民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刀建华,系县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诉被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45元,减半收取为34022.05元,由被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