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普洱市思茅区某某油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民申8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普洱市思茅区***油站。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老思澜路18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95198654E。 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60447155W。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再审申请人普洱市思茅区***油站(以下简称***油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0)云080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油站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予准予普洱市思茅区***油站申请鉴定公章真伪错误。理由如下: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判决认为,2018年12月26日,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与***油站签订的《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合同》,第三人***作为***油站管理人,与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成立并生效。***油站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因为2006年12月8日,***油站代表人***与第三人***双方签订私有财产所有协议,约定该***油站属于***个人私有财产,由***自主经营,跟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另,***油站代表人***与第三人***以前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2月26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加油站归***所有。在***与***处于较大矛盾期间,***与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的《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合同》,***并不知情,不予认可,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也不是***油站代表人***持有的公章,是***私自伪造公章以***油站名义与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签订合同,并不是***油站真实意思表示。(2)《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合同》实际签订人***,***油站与***并没有任何授权与管理关系。故,原审判决认定***作为***油站日常管理人员,构成表见代理错误,属认定事实不清,应当撤销一审判决;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认为本案第三人***作为***油站管理人,其以***油站名义与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因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持有***油站公章是否是非法持有,伪造公章。在签订合同整个过程中,***未参与,未**签字,也并没有相关委托***管理***油站的手续。故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没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有代理权,***签订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对***油站不发生法律效力;3、原审法院认为***油站代表人***提出鉴定公章真伪的申请没有意义,不予准予鉴定错误。在本案中,***作为企业法人,***作为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是两种不同主体,***与***之间没有任何授权管理关系,***持有***油站公章是非法持有,伪造公章,并私自代为***油站与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签订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一审法院在未鉴定公章真伪情况下,认为第三人***构成表见代理,***油站认为***签订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对***油站不发生法律效力,属无权代理。对此,签订的合同并不是***油站真实意思表示,为查明本案事实,***油站认为对本案合同加盖公章真伪应作出鉴定;4、***油站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是因***当时在省外照顾小孩,对上诉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导致上诉期限已过。故请求再审本案,撤销思茅区人民法院(2020)云080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支持***油站的再审请求。 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油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理由如下:第三人***管理***油站并持有公章。2018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通信正设施迁改补偿合同》约定:因甲方(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在乙方(***油站)通信设施所在位置实施加油站改扩建项目,为了甲方建设项目得以完全实施,甲方商请乙方将位于思茅一澜沧二干及本地网光缆线路(***油站段)通信设施给予有偿搬迁改建。甲方补偿乙方迁改费计110000元。乙方拆迁工程发生的征地赔偿费、青苗赔偿费根据实际发生额度由甲方负责另行赔付,甲方釆用合同签订即付全款的方式支付迁改费。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第三人***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油站公章。2019年7月26日,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委托云南勇律律师事务所向***油站寄送《律师函》,告知***油站应于2019年8月15日之前支付补偿款110000元,该《律师函》由第三人***签收。2019年12月5日,云南邮电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出具《施工情况说明》载明:该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国电信普洱公司2018年通信线路维护及应急抢修项目集中招标框架协议》,该公司承接***油站内的通信线路改迁工程的施工,工程于2018年12月28日开工,2019年3月25日完工,2019年3月31日拆除***油站地界内的通信线路设施。2020年6月4日,***油站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双方签订的《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合同》上加盖的***油站公章真伪、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认为,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虽然***油站的代表人为***,《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合同》的实际签订人为第三人***,但是***油站的日常事务由第三人***管理,并且第三人***持有***油站公章,对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而言,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有代理权,本案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油站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关于是否应当鉴定公章真伪的问题,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之人有无代理权。结合上面论述,可以明确第三人***构成表见代理,具有代理权。关于***油站是否应当向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与***油站签订的《通信设施迀改补偿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已按约定于2019年3月31日拆除***油站地界内的通信线路设施,故***油站应按约定支付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迁改费110000元,有理有据。故请求驳回***油站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6年12月20日。***于2016年9月1日将***油站经营权租赁给***管理经营,双方并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5年,2016年9月1日至2031年8月30日。***据于《加油站租赁合同》于2016年9月1日取得***油站经营管理权,***租赁期限内,原审法院未审理查明本案第三人***于2018年12月26日与中国电信普洱分公司签订《通信设施迁改补偿合同》的行为,是否得到***油站经营权人***的委托授权,***是否与本案有关联等。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第三人***管理被告普洱市思茅区***油站并持有公章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本案第三人***签订合同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证据不足。故,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油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键 审判员  李国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