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执17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60447155W。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95198654E。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老思澜路180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油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据(2020)云080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油站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履行以下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油站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支付迁改费110000.00元,违约金468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1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由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油站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三、由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油站负担案件受理费2534.00元、申请执行费1620.00元。但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油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除此之外,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油站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蔡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