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与普洱市思茅区某某油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民初461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60447155W。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74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睿,云南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思茅区***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95198654E。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思澜路18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与被告普洱市思茅区***油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 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彦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