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民初461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60447155W。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74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睿,云南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思茅区***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95198654E。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思澜路18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与被告普洱市思茅区***油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 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彦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