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普洱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80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普洱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31217174F)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世纪广场联通大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27320435A)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60447155W)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普洱市思茅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普洱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赔被害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普洱市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136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626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20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7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各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