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北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嵘煌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36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山市嵘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水长中学北侧350米处。
法定代表人:谭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男,该公司总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荣,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原审第三人:云南北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朝阳小区********。
法定代表人:段建林,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岩,云南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保山市嵘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嵘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云南北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民终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嵘煌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以及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嵘煌公司与***之间的《借款单》系***与张兴聪恶意串通,骗取嵘煌公司的信任后让嵘煌公司加盖了公章,实际上嵘煌公司没有向***借过任何款项。事实是嵘煌公司将已收取的工程保证金200万元退还给北水公司,尚有831,460元未退。2019年3月1日,嵘煌公司向北水公司发了一份《声明》说明之所以签署《借款单》是为了帮助张兴聪说明200万元合同保证金的真实去向不作为嵘煌公司的债务依据和其他用途。2019年3月4日,嵘煌公司答应帮忙又在《借款偿还确认书》中签名盖章。作为出借人的***,给北水公司转了362万元的借款,自己却一分钱都没有借出,而是第三人的原法定代表人、股东将款项打入***账户后,再由***打入北水公司账户内。一审、二审未审查北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与《借款确认书》两次盖章不是同一枚公章的原因,就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嵘煌公司向第三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516,089元一案,经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52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水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798,940元。由此可以证明,本案以民间借贷纠纷来认定,并判决嵘煌公司向***归还362万元借款属认定事实错误。
北水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嵘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依法应不予以受理。本案所涉的借款单、收款确认书均有嵘煌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银行流水证实,没有任何一份属于伪造。***为嵘煌公司代偿借款的事实已经生效法律文书(2020)云0524民初194号、(2020)云05民终490号确认,判令返还不当得利798,940元,北水公司已履行完毕。请***代偿,是几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2019年2月14日至3月4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上反复沟通共同确认,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嵘煌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之所以会存在不当得利是嵘煌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约定的前期利息高于法定利息,而导致的后期计算基数出现误差。北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使用的是公章,借款偿还因涉及财务,故《借款确认书》上加盖的是其财务使用的银行印鉴章,不存在使用假章的行为。判决北水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案件正是在确认嵘煌公司与***民间借贷成立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而且在该案中嵘煌公司也是将本案民事判决作为证据提交。嵘煌公司自认且经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不能作为申诉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嵘煌公司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借款单》《收款确认书》系***与张兴聪恶意串通,骗取嵘煌公司的信任后让嵘煌公司加盖了公章;但对于***与张兴聪如何恶意串通,如何骗取均只有其口头陈述,其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相反,在嵘煌公司起诉北水公司不当得利纠纷(2020)云0524民初194号案件中,嵘煌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部分自认:2019年3月初,北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兴聪经与***联系协商,由***出借其360万元用于偿还欠北水公司的保证金,由于其疏于防范在相关借款凭证上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嵘煌公司现再审申请的此项理由与其在不当得利纠纷(2020)云0524民初194号案件中的自认不一致。
在(2020)云0524民初194号案件中,嵘煌公司还将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予以证明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有权主张不当得利,相应,该案一审法院确认:2019年3月4日,双方(嵘煌公司、北水公司)签订“借款偿还确认书”,由***代嵘煌公司偿还北水公司362万元借款本息;并进一步确认,因双方确认保证金转为借款,故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查明并扣减双方之间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后,判决北水公司返还嵘煌公司不当得利款798,940元。一审宣判后,嵘煌公司、北水公司均不服上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云05民终490号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嵘煌公司现再审申请撤销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与其在(2020)云0524民初194号案件中认可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意见不一致,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对嵘煌公司出具的《声明》,本案一审已有评判为,因系嵘煌公司单方制作,又无将该声明送达给***的相关凭证,故不予采信。
对嵘煌公司所称作为出借人的***无出借能力的问题,本案一审已有评判为,虽有2019年3月9日张兴聪汇款给***的交易记录,但张兴聪给***的汇款并不是***出具的所有资金,仅通过***与张兴聪进行资金拆借亦无法证实***与张兴聪共同商量恶意制造虚假借款,故对嵘煌公司以该笔借款属于套路贷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嵘煌公司还称一审、二审未审查北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与《借款确认书》两次盖章不是同一枚公章的原因,就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对此,北水公司已经做出了合理解释;而嵘煌公司在(2020)云0524民初194号案件中己对《借款确认书》以及由***代嵘煌公司偿还北水公司362万元借款本息的事实予以了认可。
综上,嵘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山市嵘煌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睿审判员王健审判员赵思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