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302民初2435号
原告:双柏县某某机械设备租赁部。
。
经营场所: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经营者:***,男,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被告:云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保山市昌宁县。
被告:***,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原告双柏县某某机械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帆聚租赁部”)与被告云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帆聚租赁部于2024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帆聚租赁部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柏县某某机械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已交),减半收取28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85元,由原告双柏县某某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