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524民初1537号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曾用名保山市北庙水库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某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宰某某,男,1989年1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西山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某乙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诉被告云南省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第三人云南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甲公司向本院起诉后,因除本案案涉工程外,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第三人云南某乙公司还涉及其他工程纠纷,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第三人云南某乙公司已于庭外自愿达成和解,不愿继续诉讼,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7元,由原告云南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