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524民初115号
原告:蒙自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3xxxxx。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彝族哈尼族自治州。
经营者:***。
被告: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xxxxx。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经营者:***。
原告蒙自某厂与被告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蒙自某厂于202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自某厂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又以被告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私下向原告付清了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自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蒙自某厂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