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6016号
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中川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泽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02元,减半收取29,101元,由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岩
审 判 员 庞舒亓
人民陪审员 谭琳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