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5661号
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11523D,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中川诚,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泽,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浑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838602128,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姜晗。
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浑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61元,减半收取1463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姜 静
审 判 员 丁 威
人民陪审员 林赫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