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与沈阳浑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5661号

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11523D,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中川诚,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泽,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浑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838602128,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姜晗。

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浑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61元,减半收取1463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姜 静

审 判 员  丁 威

人民陪审员  林赫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