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8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飞云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11523D。
法定代表人:笹沼武志。
委托代理人:丛严,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本院在执行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因该案正在再审中,无审理结果,冻结款项暂无法扣划发放给申请人。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郎晓东
审判员 魏景伟
审判员 金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毕玉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