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192行初1211号
原告**,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
委托代理人李石,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201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
委托代理人李石,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永明,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石,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启芝,女,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石,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浑**世纪路**。
法定代表人丛延峰,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丛彦,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振淇,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飞云路**
法定代表人笹沼武志,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楠,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永明、赵启芝诉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