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

某某、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3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刚(系**的丈夫),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飞云路**。
法定代表人:中川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1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204.45元、失业金32280元、加班费16000元。事实及理由:一、被申请人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申请人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由于被申请人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补偿金的二倍赔偿申请人。二、关于2009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超时工作报酬问题,全公司在职、被裁以及退休一年内的都给予补发,唯独我们上诉的七个员工没有发放,且加班费的金额在被申请人的人事电脑里有记录,所有被裁的当事人都已目睹,法院没有调查收集,让申请人拿出期间的证据,实为强人所难,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16000元。三、被申请人提供了催告办理社保档案停转移手续通知及登报通知,完全歪曲事实走形式主义,目的在于让申请人签字,无条件承认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且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电话及看到登报通告,导致强行停保,没有及时领取失业金,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失业金32280元。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建柱
审判员  罗建华
审判员  燕 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荔
书记员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