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

某某、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3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飞云路**。
法定代表人:中川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1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2019)辽01民终13437号民事判决书;2、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9977.38元;3、支付***失业金32280元:4、支付***加班费16700元。理由:一、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员工征询函(无)、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工会委员的答复函(无),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订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由于东芝电梯违反劳动法27条,应按补偿金二倍赔付。二、关于2009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超时工作报酬。全公司现在职,被裁以及一年内退休的都给予补发了(有人证物证),唯独我们上诉不给发放,而且加班的费用金额在东芝的人事电脑里有记录,所有被载当事人都已目睹(有人证)法院没有调查收集,我在电脑里看到我的加班费是16700元。三、东芝电梯提供了催告办理社保档案停转移手续通知及登报通知完全歪曲事实,其用意让本人签字,无条件承认他们认为的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且本人未收到东芝人事的任何电话,由于东芝电梯的原因,未能及时领取失业金,给本人造成重大损失,要求东芝支付失业金322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三)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本次申请再审未提供新证据,其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山丹
审判员  姜 浩
审判员  马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宇
书记员孙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