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仁县永定镇生吉建筑器械租赁站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7民初840号
原告:永仁县永定镇生吉建筑器械租赁站。住所地:永仁县永定镇板桥箐**场地。工商注册号:532327600043007。
经营者:吴昌军,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永仁县永定镇生吉建筑器械租赁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东,男,云南张月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楚雄市团结路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13475209R。
法定代表人:杨敖,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艳芬,女,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工新城商业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5529742M。
法定代表人:刘啸,系公司经理。
被告:郑玉伟,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女,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国强,男,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仁县永定镇生吉建筑器械租赁站与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玉伟、邓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仁县永定镇生吉建筑器械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1日,以被告郑玉伟已于近日支付了大部分租金,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不需要再继续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仁县永定镇生吉建筑器械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仁县永定镇生吉建筑器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00元,由原告永仁县永定镇生吉建筑器械租赁站交纳。
审判员  樊荣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