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1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建工新城商业中心4幢1单元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5529742M。
法定代表人:刘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景,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勋,盘龙区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兴福,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石公司)、唐兴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3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邱德英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晋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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