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23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啸,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忠县,现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云南省景洪市。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民终5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本院执行的事项为:1.履行支付标的1160814.10元;2.申请执行费14008元。
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关证券、工商、林权、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67084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再次向申请执行人核实是否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远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芝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