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民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建工新城商业中心4幢1单元7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5529742M。
法定代表人:刘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勋,盘龙区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朱成波,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云南省景洪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瑞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成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20)云2823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于2021年5月2日收到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臧翠玲
审判员  陈 瑜
审判员  徐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羽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