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召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通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7744-1号
原告:昆明召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点睛苑小区B幢2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贵兴,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取代理。
被告:云南通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黄土坡(省交通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陈宝胜。
委托代理人:熊波霞,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召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通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昆明召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430880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21日为:6572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2044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合计:71704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昆明召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不明确具体,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明召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7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昆明召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宜禾
人民陪审员  黄 文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玉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