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民初2433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延武,云南临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通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黄土坡(省交通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陈宝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通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云南通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同意支付其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0元,减半收取计62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胜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