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交通运输实业总公司道路桥梁工程公司

某某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红河鸡蒙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民终3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个旧***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交投公司东部场站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志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鸡蒙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护国路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州交通运输实业总公司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永善村委会永善街3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河鸡蒙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红河州交通运输实业总公司道路桥梁工程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3)云2503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