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5民初693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付锦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泽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