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802执222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450754168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中正雨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二路266号18栋2单元11楼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BW82U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元市九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办事处赛越时代广场1、2、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7F9H6B78。
法定代表人:***。
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中正雨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市九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0802民初7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中正雨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市九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中正雨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市九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查询并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中正雨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市九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