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杭州湾新区中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5民初5484号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中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中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杭州湾新区中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0.5元,由宁波杭州湾新区中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薇
书记员 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