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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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1595号
原告:王宝娟,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宁波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1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04823689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海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滨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MFG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宝娟、***与被告***、宁波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海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娟、***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宝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王宝娟、***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