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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8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炭黑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6881483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58095002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69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00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