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65号
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一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58095002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上堤公寓A3-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3F4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000元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