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千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林君建材有限公司与华坪县千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林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附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坪县千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河东新城区蔡家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林君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坪县千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9)川0321民初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林君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登记地虽在荣县,但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年居住在四川省仪陇县,公司的主要事务都在仪陇县处理,荣县只是公司的一个办事地点,故仪陇县才是上诉人真正的住所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华坪县千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四川林君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四川省荣县旭阳镇附西路388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四川林君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