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金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曲靖市金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丽、李臻,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金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451998,法定代表人胡绍所。
被执行人曲靖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873830839,法定代表人刘谷英。
关于***与曲靖市金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曲靖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0)云31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为工程款5248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437元,执行费84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相应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基金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其账户进行轮候冻结,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进行信用惩戒。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云海
审判员  董诗周
审判员  杨 坚
二〇二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绍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