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金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罗平县同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曲靖市金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4财保171号
申请人:罗平县同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582367071J。
住址:罗平县。
被申请人:曲靖市金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绍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451998。
住所:曲靖市麒麟区小康城93号。
申请人罗平县同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曲靖市金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资账户、车辆、房屋等财产,并对其价值808925元为限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曲靖市金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资账户、车辆、房屋等财产,并对其价值808925元为限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申请费收取计4565元,待查询完毕后再以实际可控制保全金额结算收取申请费,以上费用暂由申请人罗平县同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侯成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