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恢827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环城北路山水人家小区1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5162456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临民初字第026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8.7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商 亮
书 记 员 ***